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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A黄金甲商量好的工钱咋就不给了? 宣威法官教你区分家政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

时间:2024-08-08 21:36:22 作者:小编 点击:

  GA黄金甲2023年12月,王女士与刘先生达成口头约定,由王女士对位于宣威市某住宅小区一套住房的地砖、墙砖刮填美缝,并对房屋进行保洁。同年12月底,王女士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将刮填美缝、房屋清扫所对应的劳务作业清单发送给刘先生。劳务作业清单列明劳务费用为4000元,刘先生对此未有异议。后王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劳务费用,刘先生向王女士支付1000元。今年1月至3月,王女士数次要求刘先生支付剩余款项3000元,但未果。5月,王女士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刘先生支付房屋地砖、墙砖美缝刮填、保洁等家政服务费3000元。

  庭审中,刘先生称,自己不是该套住房的业主,其与王女士之间的纠纷不是家政服务纠纷而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,王女士在本案中起诉的家政服务费,应该由家政服务接受对象(即房主)进行支付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:家政服务合同是家政服务机构、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,就家庭餐食制作、家庭房屋清扫、老人及婴幼儿照顾陪护等服务内容,约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。而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达成协议,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,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。

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,刘先生并非家政服务的对象,是其基于自身职业所需,而接受王女士所提供的劳务;且刮填美缝应属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中的一个劳务门类,无法归类于家政服务内容。因此,有必要对家政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界分。

  这起纠纷如果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纠纷继续审理的话,只能依法驳回王女士的起诉。承办法官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、避免诉讼程序空转,法庭行使了释明权,王女士同意将案件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。法官认为,王女士与刘先生达成房屋地砖、墙砖美缝刮填,房屋清扫合意,自备基本工具进场开展工作,后完成相关工作内容;刘先生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,现尚余劳务费3000元未付,刘先生应当承担付款责任;同时,对刘先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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